根據《期貨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準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頒布的《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同時廢止。《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修訂)》於2008年4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