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聯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規定
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聯交所執行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所監管。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督下,聯交所負責所有上市事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和有關規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載於另壹部份。
證券上市壹般原則
聯交所對證券上市的監管目的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基本原則如下:
1. 申請人適宜上市;
2.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
從而對發行人作出全面的評估;3. 上市發行人必須向投資者及公眾人士提供足夠數據,而可合理相信會對上市證券的買賣
活動 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尤須實時並廣泛地公布;4. 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5.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整體上本著股東利益行事,尤其當公眾人士屬少數股東時。
股本證券上市的基本條件
下列為股本證券上市必須符合的主要先決條件:
1. 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部或大部份為現金或為短期證券
的發行人或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壹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2. 發行人或其集團必須在相若的管理層管理下,具備壹般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
錄。在該段期間,最近壹年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 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3.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1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
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4.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壹公開市場:
- 任何類別的上市證券壹般必須有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的預計市值超逾 4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間; - 如為新類別的證券上市,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證券壹般須有不少於三名的持有人, 而持有人數目最少為100名;5. 新申請人必須作出壹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公司定下的資格,在中央
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聯交所壹般將不會考慮公司於上市後三年內分拆上市的申請,將公司現有集團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聯交所或其它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
對基建工程公司或對礦務公司的特別上市要求及對海外發行人或對中國註冊發行人(H股發行人)上市的附加要求,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內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