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倫敦證交所概況。
倫敦證券交易所是世界著名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主要證券交易中心之壹。它在世界三大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中歷史最久,已有200多年的歷史。
倫敦證券交易所起源於17世紀末的倫敦交易街的露天市場,是當時買賣政府債券的“皇家交易所”。1773年該露天市場遷入司威丁街的室內進行交易,並取名為倫敦證券交易所。1973年,倫敦證券交易所同設在英國格拉斯爾、利物浦、曼徹斯特、伯明翰和在愛爾蘭的目前的倫敦證券交易所位於老百老匯大街和斯魯莫斯頓街之間,設在倫敦金融城的壹棟26層的大樓裏。倫敦證券交易所在英國的證券交易所中是鶴立雞群的。英國全國壹***200家證券經紀人公司,從業人員1. 5萬人。倫敦證券交易所的124家會員公司中,就有11O家證券經紀人公司,占50%以上,另外14家為證券批發商公司。倫敦證券交易所現有行政人員 1600名和交易所人員4200人。在英國的7家證券交易所中,只有倫敦是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其他6家都是地方性的證券交易所。
(2)倫敦證交所的組織。
倫敦證券交易所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股東多為交易所成員,每壹股東擁有的股票不得超過200股。目前,其成員數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3倍,約為4500名左右。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是會員制,其領導機構為由會員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理事會負責經營管理,吸收新會員,制定交易規則,決定手續費比率以及仲裁有關糾紛,並監督交易所的業務和阻止投機活動。理事會下設業務、仲裁、人事、財務等專門委員會,其中業務委員會最為重要,它可決定證券上市與否。1974年,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了“總裁”壹職,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理事會的經費來源是會員交納的會費,而不是來源於交易所的營業。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原來分為兩類,壹類是經紀人,另壹類是自營交易商。經紀入主要是代客買賣,充當中介入,他們按顧客的要求買賣證券,其收入來自顧客支付的委托手續費。而自營商是自己買賣證券以買賣差價作為收入。另外他們曾被規定不得與客戶直接進行交易。但是經過1986年的重大改革以後,這兩類會員已經合二為壹了,並且關於他們不得與客戶直接交易的禁令也被取消。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成員基本上可分為經紀人和營業員兩大類。營業員是交易所各個交易專櫃掌握證券行市、辦理證券買賣的專業人員。經紀人是證券交易所的骨幹。經紀人分為個人經紀人和法人經紀人兩種。個人經紀人通常有年齡、學歷、信譽、業務經驗和資產保證等條件的限制。法人經紀人為依法註冊的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其資本額有最低限額的規定。法人經紀人按規定須指派代表人,其資格與個人經紀人相同,但無需資產保證。
(3)交易方式。
倫敦證券交易所劃分為8座交易臺,上市證券分屬各交易臺。在進行證券交易時,當客戶對某種證券的買賣委托到達經紀人手中後,經紀人立刻到交易廳該種證券的交易臺,要求營業人員分別提出買價與賣價,經紀人從各買賣商的喊價中,向出價最高者賣出,向出價最低者買進。證券行情的喊價權,屬於交易所營業人員,經紀人無喊價權。
客戶(包括企業或個人)買賣股票、債券等證券都要通過經紀公司,即法人經紀人。客戶要求買賣證券可以通過電話通知經紀公司,也可以通過書信與交易所信息部聯系,由信息部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經紀人。無論采取電話還是書信通知,都必須指明買進或賣出證券的種類與數量。由於經紀人之間激烈的競爭,他們為了擴大業務量,必須爭取顧客,因此他們壹般都盡力為客戶出謀劃策,努力爭取高的出售價格或低的買進價格。在這壹點上,經紀人和客戶之間的目標是壹致的,經紀人如果能盡量高賣低買,也有利於提高自己的聲譽,以便招徠更多的客戶。壹般,經紀公司接到客戶的委托電話或交易所信息部的通知後,立即打電話通知本公司在交易所的經紀人。經紀人接到公司通知後,立即往交易大廳為客戶奔走,進行交易活動,如果成交,便用電話通知客戶填寫股票(或債券)買進或賣出單,由客戶付款或收帳。
經紀公司(經紀人)向客戶收取傭金壹般是在經紀人完成客戶委托業務後進行的。傭金視交易金額的大小和交易時間的長短收取,收取傭金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①議價式。壹般小額股票、債券或短期債券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收價方式比較靈活。
②固定金額式。這種方式壹般為交易數額中等的交易所采用。
③按費用率收取。交易數額較大的交易壹般采用這種方式。
客戶除向經紀人交納傭金外,作為投資者買賣證券,還要負擔其他費用,如股票過戶、印花稅等。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方式,最基本的可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各類證券中,政府債券的交易必須當天交割。除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這兩種最基本的交易方式外,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還有選擇權交易(Option)、選擇權買賣(TradedOption)、記賬買賣與補差轉期等交易方式。下面分別作壹說明。
①證券的選擇權交易。倫敦證券交易所的選擇權交易與美國證券市場的期權交易類似。在倫敦證券交易所大廳裏,有壹個交易臺專做這種交易。選擇權交易的主要內容有:投資者作為選擇權的買方,需付給經營選擇權的證券商壹筆購買選擇權的費用;投資者(買方)選定壹個合同期(通常為3個月)和合同期內的證券協議價格;在合同有效期內投資者有權根據市場行情變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時機,按協議價格買進或賣出協議規定數量的股票。若股票價格變動對投資者不利,他可以放棄選擇權。放棄選擇權意味著投資者損失壹筆買進選擇權的費用。選擇權交易又可分為“買進選擇權”(Call Option)、“賣出選擇權”(Put Option)和“雙重選擇權”(Double Option)。
②證券的選擇權買賣。選擇權買賣權易與選擇權交易相混淆。實質上,選擇權的買賣是壹種套取期費的買賣,是在選擇權交易中選擇權的轉讓。選擇權買賣不同於選擇權交易,選擇權交易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通過股票的買賣而獲利潤,而選擇權買賣則是轉讓出售其協議而賺取利潤。例如投資者A以60英鎊的協議價格向證券商購進100股的“賣出選擇權”,在合同有效期內該股票跌至40英鎊,A將要求以協議價格60英鎊賣出100股股票,證券商必須承擔義務。如果選擇權費用每股為2英鎊,A通過出售股票可獲利2000英鎊,扣除選擇權費用後(暫且不考慮傭金等因素),則可獲利1800英鎊。這就是選擇權交易。A也可以換壹種方式,不出售股票,而將“賣出選擇權”的協議再賣給證券商或其他投資者,根據上述,“賣出選擇權”的價格每股可以漲到20英鎊,A仍然獲利2000英鎊,扣除當初購進“賣出選擇權”時的成本費用200英鎊,可獲凈利1800英鎊。這種交易稱為選擇權買賣,可見選擇權買賣是投資者根據自己對股票市場的判斷,購買壹個“買進選擇權”或“賣出選擇權”,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市場如他所料,出現暴漲或暴跌,投資者即將選擇權本身,賣還給證券商或出售給其他投資者的壹種交易方式。綜上所述,選擇權交易和選擇權買賣並無本質差別。倫敦證券交易所經營選擇權買賣業務始於1978年,發展很快。主要原因是這種方式投資小,利潤又不低於選擇權交易,對投機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③記賬買賣與補差轉期。這種交易方式又稱調期交易,是投資者進行投機的壹種方式。這種交易方式的基本方式有多頭(買空)和空頭(賣空)。當投機者認為股票行市看漲時,就做多頭,即買進,待價格上漲後再賣出。到交割日,如果價格如願上漲,收支相抵後即可賺取價差收入,或者說是投機利潤。但如果價格出其所料,反漲為跌,他將蝕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票繼續呈跌勢,他也不會調期。不過如果他通過各種信息的分析,認為股票不日內可能止跌回升,那麽,到交割期,他將通知經紀人將原購進的股票賣出,同時再購進等量的同種股票,待下期交割,經紀人則找有關證券商將其股票轉期,即先按本期交易結帳,然後再接下壹個交易期登記,實際上是將本期交割延至(或調至)下期交割。到本期交割日,投機者應向經紀人支付傭金,並向證券商支付差價(即本期交易中因股票價格跌落的價差損失)。以上所述的即是多頭(買空),同理,空頭剛好相反,但原理是壹樣的。這壹方式的作用是將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改為記賬,投機者可以省去交割日購買股票的大筆費用,而收到與實物交割壹樣的結果。投機者利用記賬買賣與補差轉期進行股票投機,往往采用多頭和空頭並用的方法,即從投機者的角度看,看漲的股票做多頭,同時對看跌的股票做空頭,以收到失彼顧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