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第六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以貿易主體申報為原則,采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單項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境外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交易內容。
第九條境內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代客戶從事境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其境外交易及相應的收入、費用和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