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按照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列舉的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商業信托等。;
二是有現行民事案由未規定的新的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是涉及金融機構的公司相關糾紛;
四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司法審查案件的仲裁;
六是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港澳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證券交易合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證券推薦與保薦合同、證券上市合同等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有關的第壹審金融、民商事和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