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案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的,在六個月的凍結期限屆滿後,如公安機關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