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壹般視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且在現實生活中,隨經濟社會發展,許多新種類的射幸合同如有獎銷售合同、金融期權合同等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射幸合同應在法律上取得壹席之地應為理所當然之事。由於射幸合同的許多副作用,也由於例外從嚴的法律原則,我國也應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射幸合同的適用範圍,以對其進行嚴格規制。保險利益原則產生的原因是基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險合同是壹種機會性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後能否獲得保險金的賠付取決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是否發生,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正因為保險合同具有這壹特性,在保險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賭博而獲利,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各國保險立法壹般都將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同時,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活動的日趨復雜,各國在保險立法中不斷對該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 法律客觀:“射幸”,即“僥幸”其意為碰運氣。是指當事人壹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壹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壹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裏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射幸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射幸合同在我國法律屬於無名合同,而無名合同由於缺乏典型的和具體的法律調整規範,容易導致法律適用的紊亂。在單行法方面,我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壹類,而現實生活中的許多種射幸合同卻經常與人們的生活發生來往。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射幸合同的構成要件為:1、射幸合同當事人。2、合同標的。3、雙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件實現。《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8條“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尊重公序良俗是人們行為的道德標準,由於其能彌補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義規範價值目標,因而常在各國的民法中得到確立而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否則法律將作出否定性評價。我國對許多射幸合同無明文規定,只要射幸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就能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射幸合同的特點(壹)射幸合同利益的實現具有或然性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羅馬法學家把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正確地稱為“希望”(emptiospei)。即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的代價所得到的只是壹個機會或壹個希望。如有獎銷售活動,買受人花錢買到壹件商品的同時也買回壹個獲獎的機會,是否中獎則有待於獎券的號碼。(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與附條件的各類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等則需要通過合同條件成就與否決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因交易標的物的未出現或者滅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銷合同的要求。(三)射幸合同雙方的風險不平衡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是壹種蔔測不定的買賣。它要求買者支付價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現,其買賣民是成立的。射幸合同的風險可能表現為交易人對遭受到的追奪不享有請求救濟權,如,所獲得物品因權利瑕疵而受到追奪,在正常的買賣中,買者在遭受追奪後可以向賣者提起訴訟,要求賣者給予賠償,而在射幸合同中買者面對追奪則不享有該權利。(四)射幸合同需要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作出有違公序良俗的相互協議,所以任何承認射幸合同的國家都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於其它民事活動。如保險合同,就要求當事人要最大誠信地恪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五)射幸合同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民事合同壹般貫徹等價有償的原則。而射幸合同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相悖。射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支付代價可能去汙粉獲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會壹無所得。如,彩票購買者可能會獲獎,也可能會空手而歸。但發售單位發售彩票所得款項與購買者中彩時必須支付的獎金從大體上相當,不會產生暴利。雖然發售人可以從中扣取傭金或服務費,但不會因此而暴富。而某些社會福利性獎券,體育彩票的中獎率低返還率低,則是出於公眾福利或慈善事業的特定目的,所以購買者不可能獲得等價交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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