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