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壹般是指上市公司向公眾披露其信息,使公眾能夠掌握公司的具體信息,並根據需要進行投資。我國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不得以新聞發布或回答記者提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臨時報告義務。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及股東總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和年薪情況;(六)董事會報告。(7)管理層討論和分析;(八)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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