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取決於操縱股價的判斷條件:
A.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該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且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累計共同或者連續交易的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
b .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該證券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金額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凡涉嫌上述情形之壹者,應予追訴。
操縱證券是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與他人串通買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和交易價格,在證券期貨市場制造虛假表象,誘導或者造成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