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上市公司股東和董的若幹規定》第六條,有法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2.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後未滿6個月的;
(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