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在設立、運營、處置等各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類似情形下給予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議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商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區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第六條 市、區商務部門牽頭協調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跨部門、跨區域問題。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推進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向市、區商務部門反饋。市、區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反饋。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 擴大開放第八條 本市強化開放樞紐門戶功能,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實施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推進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以更大力度推動全方位高水平開放。第九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服務業領域對外開放的部署,推動落實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投資、資產管理、信用評級等金融領域率先開放,有序推進電信、互聯網、醫療、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等領域擴大開放,並主動爭取國家其他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試。第十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對標最高標準、最好水平,根據國家部署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承擔開放壓力測試任務,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經驗。
有關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本市可以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更大地域範圍內適用,但國家明確僅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除外。第十壹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應當選擇符合國家戰略、國際市場需求大、對外開放度要求高的重點領域,開展差異化探索,實施更加開放的外商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推動實現投資經營便利、貨物自由進出、資金流動便利、運輸高度開放、人員自由執業、信息快捷聯通,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和政策,打造更加具有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第十二條 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壹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依托長三角區域工作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重點領域對外開放,不斷提升長三角地區高質量對外開放整體水平。以長三角生態綠色壹體化發展示範區建設為重點和平臺,探索形成創新發展制度優勢,增強開放聯動效應,引導外商投資產業合理布局。推動完善統壹的長三角生態綠色壹體化發展示範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目錄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標準、辦理流程和辦理模式統壹。建立統壹的外國高端人才工作許可互認和服務制度。
進壹步強化虹橋商務區聯通國際功能,聚焦發展現代服務業,深化與長三角的協同聯動,打造虹橋國際開放樞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