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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期貨交易的準則)

期貨交易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詐和違法交易行為。第三條 (管理體制)

期貨市場的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管理與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進行的期貨交易活動以及與期貨交易活動有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五條 (監管部門)

上海市計劃委員會是本市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期貨市場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監管部門可以將本規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托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行使。第六條 (監管部門的職責)

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期貨市場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並負責規劃的實施;

(二)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審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對上市的期貨商品及其期貨合約樣式進行審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市場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況采取必要措施。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監管部門對期貨市場進行管理。第八條 (聯席會議)

本市實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審議有關期貨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措施。

聯席會議由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組成。第三章 期貨交易所第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定義)

期貨交易所是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期貨交易規則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營利的法人機構。

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的設立)

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期貨市場主管部門審批;獲批準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提交的文件,由監管部門規定。第十壹條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二)制訂、修改期貨交易規則,報監管部門審核;

(三)設計期貨合約的樣式;

(四)對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進行管理;

(五)為期貨交易提供或者組織提供結算服務和履約保證;

(六)整理並發布期貨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關信息;

(七)對會員之間和會員、期貨經紀機構、客戶之間因期貨交易而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處理;

(八)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期貨交易規則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主要機構設置)

期貨交易所設置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訂、修改期貨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審議、通過其他需要由會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期貨交易所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期貨交易所報監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應當不少於7人,其中會員理事應當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會員理事由會員提名,非會員理事由政府有關部門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第十六條 (理事長)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由監管部門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為履行。理事會的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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