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交易席位是會員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為場內交易席位和遠程交易席位。
第四條 在取得會員資格後,會員即擁有壹個場內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條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僅是增加該會員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對會員的持倉限額、風險控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不變。
第六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經營狀況良好且無嚴重違規記錄;
(二)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個月成交量連續排名前50位,或從事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單量較多;
(三)交易所要求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增加席位申請表》,並提交近壹年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情況、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說明等材料。
第八條 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後,會員應當與交易所簽訂協議書,協議期限為壹年,使用費按年收取,每年為2萬元。
第九條 協議簽署後,會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辦理有關入場手續。無故逾期的,視同放棄。
第十條 協議尚未到期的,會員提出申請終止使用增加席位,經交易所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協議。
第十壹條 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其擁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終止使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強制撤銷會員增加的交易席位:
(壹)管理混亂、有嚴重違規行為或經查實已不符合條件的;
(二)私下轉包、轉租或轉讓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條 會員終止使用場內交易席位後,使用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由於計算機終端、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應當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