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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臺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數據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範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布。通過實時行情短信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及時規範地向市場發布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範、健康運行,遏制過度交易,打擊期貨市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有權對相關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或者客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範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壹)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壹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壹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註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壹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因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壹的,交易所視情況對會員可以采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現場調查、下發監管警示函、監管意見函、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等監管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壹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報告情況、列入交易所重點監管名單、約見談話、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被采取限制開倉監管措施的客戶,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告。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措施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並采取有效措施,規範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並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可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壹) 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措施或者書面決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壹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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