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事行為是與壹般商事行為相比較而言的壹個概念,它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個性、並受商法中的特別法規所調整的商事行為。特殊商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商事交易內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對不同類型商事交易法律調整的特別需求。
縱觀各國商事立法,對特殊商事行為的法律調整在立法技術上壹般采取兩種方法。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國家中,壹方面在商法典中規定了壹部分調整特殊商事行為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以傳統的特殊商事行為為調整對象;另有相當多的特殊商事行為則由商事單行立法予以調整,這些立法主要以現代商事交易中出現的新的特殊商事行為為調整對象。而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國家中,特殊商事行為基本上由商事特別立法或商事專門立法予以調整。特殊商事行為通常包括:商事買賣、商事運輸、商事倉儲、商事居間、商事行紀、商事期貨、商事信托、商事票據、商事保險、海商等內容。我國對商事票據、商事信托、商事保險和海商等特殊商事行為已有單獨立法,這裏簡要介紹幾種特殊商事行為。 商事行紀是指商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等,從中獲取相應的報酬,並以此作為職業性經營的行為。商事行紀是典型的商事行為。商事行紀與代理、居間不同,具有自身的特征:(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在壹般的民事代理行為中,當事人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其法律、經濟後果歸屬於委托人。與此不同,在商事行紀活動中,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合同當事人,法律後果由行紀人自己承擔,經濟後果則歸屬於委托人。在這壹點上,它與商事代理有著明顯的區別。(2)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是基於委托人的委托而從事行紀活動的,因此,行紀人在委托人的計算範圍內從事行紀活動時,由交易所產生的經濟上的損益全部歸屬於委托人。
行紀行為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的壹種典型商行為。它與代理和居間不壹樣,在民商
分立的國家,只有商法典才規定有行紀商或行紀商行為民法典中沒有關於行紀的規定。因此,它是相對獨立於民法典的典型商行為。 商事期貨交易是商事買賣的壹種特殊形態,是指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期貨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在交易所內預先簽訂有關產品的買賣合同,而貨款的支付和貨物的交割要在約定的遠期進行的壹種特殊商事行為。商事期貨交易具有如下幾個特征:(l)期貨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內進行;(2)期貨交易必須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3)在通常情況下,期貨交易的買賣標的是標準化合約,而不是商品;(4)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效益的特點。
期貨買賣具有壹定的投機性,它是從物的交易變成了期貨合約的交易。期貨買賣與壹般買賣相比,其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交易的標的是貨物,而後者交易的標的更多的是合約本身;後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投機性和風險性。在我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期貨交易已經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較為廣泛地出現,這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信托最初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概念,現已被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廣泛接受。它是指在委托人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依照委托人的指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處理財產的行為,受托人獲取壹定的商業利益。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主要是以安排個人資產移轉、承繼等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商事信托是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為。信托適用於商事領域,最初的動因在於籌集生產資本,並基於此創造出適用於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同參與的資本經營模式。在當代現實經濟生活中,商事信托無論在種類方面,還是在規模方面,都遠遠超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種類繁多,常見的商事信托主要有投資基金信托、附擔保的公司債信托、貸款信托、設備買賣融資擔保信托、公司股東表決權信托、雇員受益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