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1的目的,防止過期商品從店鋪出售;2.保護公司的品牌形象;3.規範采購、物流、門店近效期商品的管理;4.加快商品流通;5.規範有效的商品管理。二、近期商品的定義近期商品是指距離商品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商品。三。過期商品管理1。采購部門在簽訂商品采購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過期商品的退換條款。否則,買方將承擔商品總成本的80%,采購部長將承擔總成本的20%。2.采購員必須控制商品的有效期:原則上不允許采購有效期為1/2的商品(如商品有效期為2年,采購的商品有效期不得少於12個月),否則配送中心不予收貨入庫。3.對於急需采購,但有效期在總有效期1/2以內的品種,經采購部長同意方可采購。4.采購部每月對店內過期商品進行處理,並對可退貨商品發出退店通知。
門店必須在15天內將商品退回配送中心,逾期門店自行解決。5.對於不可退貨的商品,商場應及時促銷。商店應對不可退貨商品造成的逾期損失負責,到期前必須按進價購買。6.公司交付到門店的有效商品,如果到了有效期還沒有賣完,采購部負責退回過期商品;對於公司交付給店鋪的非有效商品,自交付之日起三個月未售出,店鋪可以申請退貨,三個月內店鋪售出的商品不予退貨。7.新開門店配送的商品,自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售出的,經采購部批準後可退回物流中心。8.有效商品丟失責任比例:區域經理40%,店長30%,對應專櫃組30%,從對應區域的績效獎金中扣除;如公司要求門店限期退貨的商品未按時落實,相關人員按此比例承擔責任,並按進價購買商品。9.店內不得有過期商品。壹經查出,將嚴懲不貸。10、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前期過期商品按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