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金融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點,嚴格核實投資者資金、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誠信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