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則》共四章二十壹條,從總則、廉潔管理、廉潔管理規則、附則四個方面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成員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自律要求,進壹步完善了廉政建設自律體系。
第壹,制度方面。
陜西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在陜西從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及經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等金融機構。人事。與陜西地區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人員,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聘用的或者與勞務中介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屬於本規範規定的人員範圍。
第二,廉潔從業的管理
根據《實務守則》,各銀行業和保險金融機構對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各銀行業和保險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從業人員行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始終保持廉潔的工作作風;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廉潔從業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員工招聘特別是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招聘中,以及考察程序中,重點考察是否有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記錄;應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員工積極抵制、攔截和舉報各種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對違反本規範的員工應及時進行處理並追究責任,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責任人視情況追究責任。同時規定,與本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辭職人員或者退休人員,發現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有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仍應當按照規定追究責任,或者視情況移交有關部門或者組織追究責任。
第三,在廉潔從業方面,
《守則》通過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與客戶的接觸、從事營利性活動、國家和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選人用人、保密管理、利益輸送、禮品上繳等八個方面,對銀行業和保險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廉潔從業提出了詳細明確的要求,做到了規定明確、有理有據。
《陜西省銀行保險業誠信守則》的制定和發布,將有效規範從業人員行為,不斷改進銀行保險金融機構工作作風,進壹步推進陜西省銀行保險業誠信金融文化建設,促進銀行保險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