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棉單位非法搶購、收購棉花的,將搶購、收購的棉花交由當地棉花管理部門復驗收購,並處貨值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二)牟取暴利的棉花(包括近年來非法收購和銷售棉花,屢查屢犯的個別地方、個別鄉鎮企業),沒收全部牟取暴利的棉花或銷售款;沒收的棉花,全部交當地棉花管理部門復檢收購,實行國家報價;罰沒收入,按國家現行規定處理;
(三)通過牽線搭橋及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參與非法棉花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四)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從事棉花暴利活動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和棉花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明知違法而與他人串通犯罪的,從重處罰;
(五)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加強對棉花管理部門在棉花收購中執行質量標準和價格政策的監督、檢查和處理。
在以下允許誤差範圍內購買棉花是正常的商業活動:
(1)倉庫垛或小袋棉花抽樣檢驗的籽棉等級和長度復檢,棉花加工廠收購允許誤差為4%,棉花收購站收購允許誤差為10%;
(2)對倉庫堆存的籽棉準重衣分進行復檢或對小袋棉花進行取樣。與收購相比,以50公斤籽棉準重衣分為基準,平均相差不超過±0.5%;
(三)雜質,原檢驗結果與機試結果之差不超過機試結果的20%;
(4)經濟損益,按棉花收購總量計算。盈虧相抵後,凈利潤或凈虧損的允許範圍為:棉花加工廠不超過3‰(不含服裝消耗和等級升級);棉花收購站不得超過5‰;
超過上述允許範圍收購棉花,分別視為提價或降價。高價收購棉花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照擡高價格的金額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上壹級物價檢查機構批準,處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低價收購棉花的,除責令其將違法所得退還棉農外,視違法所得數額和情節輕重,物價檢查機構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也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六條為保證監督檢查活動的正常進行,棉花經營單位必須嚴格:
(1)棉花加工廠直接收購和接收車站交付的棉花,必須單獨存放,單獨核算。否則,全部按照從車站到工廠交貨的棉花計算;
(2)采集現場使用的電探測器應與標準電阻箱進行校驗,差值不得超過0.65438±0%;如果超過極限,必須停止或更換。第七條棉花經營單位違反收購制度和有關業務紀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暫停收獲整頓。特別嚴重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壹)未執行“壹審五定”檢驗制度和收購程序,或者棉花檢驗儀器不準確,影響正常收購的;
(二)棉花夜間采收與倉庫混裝嚴重;
(3)收購棉花水分含量超過65438±02%;
(四)不執行收購合同規定,影響正常收購秩序的;
(五)高於國家標準的優惠政策在購買時兌現。第八條棉花經營單位超出規定收購範圍收購的棉花,應當在上級供銷社和棉麻公司的監督下,退回負責收購的棉花經營單位,由收貨方重新檢驗收購;有競購行為的壹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扣減采購費、加價和待銷物資指標,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