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現在是六月壹日,甲公司需要在三個月後(九月壹日到十二月壹日)融入壹筆資金,按照即期利率也就是六月壹日的銀行貸款利率是6%,但是三個月後的利率可能就不是6%了,如果高於6%,那麽甲公司將會由此多付出壹些成本,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並將融資成本固定在可控範圍內,他們會簽署壹份遠期利率協議,和誰簽署呢?當然是預測利率將要下降的人(集體,公司或法人),這些人主觀上認為利率將會下降,他們想利用這個機會賺壹筆,於是他們就會出賣壹份遠期利率協議,這樣壹個想買的壹個想賣的就被撮合交易了,具體的機制是這樣的:
例如甲方在三個月後想要在銀行貸款100萬元,期限為六個月,幣種為人民幣,為了抵消利率風險,甲在六月壹日(交易日)購買了壹份遠期利率協議,比如3×6(壹種協議)中的3表示從現在往後的三個月,也就是到九月壹日(結算日:開始計算利息的日期),6表示從現在往後六個月,就是十二月壹日(到期日:到這壹天遠期利率協議終止),這表示的是遠期利率協議的期限是九月壹日到十二月壹日這三個月(合約期)。在九月壹日時開始計算利息並交割(以貼現的方式),此時按照之前商議好的參照利率計算息差,若確定參照的利率為6.2%,為此甲方就要在實體的貸款中多付利息(100萬×0.2%×6÷12=1000元)不過由於此時也是遠期協議的到期日,按照協議規定,利率升高了,協議的賣方需要向買方支付息差即(100萬×0.2%×6÷12=1000元),因此甲公司在實體貸款中多付出的1000元便可以再遠期利率協議上彌補回來,這剛好相當於把貸款利率控制在了甲公司想要的利率既6%上;
相反,如果參考利率下降到5.8%,那麽十二月壹日時甲公司在銀行貸款時會比他們預算的融資成本少付出(100萬×0.2%×6÷12=1000元),不過這1000元他們並不會真正得到,因為在遠期利率協議上甲公司是利率的買方,由於利率下降了甲公司需要支付給利率賣方息差即(100萬×0.2%×6÷12=1000元),這樣壹來,對於甲公司來說他們的實際貸款利率還是6%,和他們想付出的壹致,達到了防範風險,控制成本的目的!
(簡單說壹下協議的買方賣方誰給誰息差的問題,可以把他看成是期貨市場上投機交易時的平倉舉措,例如利率協議的賣方賣出壹份合約,他們主觀認為遠期利率將下降,如果現在以高利率賣出,那麽將來可以以低利率再買回來,這樣就可以賺息差了,而遠期利率協議的買方想法恰相反,他們認為遠期利率水平將上升,所以他們現在買進將來賣出以獲得息差,於是到時候誰給誰錢就清楚了,如果將來利率下降了,那麽利率的賣方就賺錢了,賺的錢哪來的呢,當然是利率的買方付出了,交易的總金額只是名義上的,並沒有實體貨幣的流動,但協議結束時,支付息差的壹方必須給實體貨幣了,相反當利率上升時是賣方支付給買方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