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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股指期貨對沖新增風險

首先可能會考慮到融券賣出以消除風險,但此方法不可行。申購實施方法規定,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中。上交所的解讀為“信用證券賬戶不能用於申購新股”,深交所的解讀為“融券賣出股票的市值不納入市值計算”。總之,投資者不能通過融券賣出的方式分散股票隔夜風險和買入賣出時的沖擊風險。

其次,投資者可以使用期指來對沖持有股票的隔夜風險和買入賣出時的沖擊風險。

投資者可以於T-2日之前買入滬深300成分股,復制滬深300指數,同時賣出等值的滬深300股指期貨。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規避所買入股票的隔夜風險。同時,因為成分股價格的變動能夠很快反映到滬深300指數上,買入賣出時的沖擊風險也可以被分散掉。

值得註意的是,滬深兩市的市值不能合並計算,申購滬市新股只能用上海市場的市值,申購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場的市值。但是市值可以重復使用,同壹天有多只新股發行的投資者可以用已確定的市值參與多只新股的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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