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出以下限制:
1、股票類、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為管理符合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股票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2、期貨類、固定收益類、非標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3、其他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以上規定旨在限制過分投機使杠桿風險急劇擴大,從而加大被管理資產的操作風險、增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防止2016年6月“千股跌停”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