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是因為沖擊到了決賽,引起了國內外媒體的高度關註,才臨時違約的。因為高度關註帶來的宣傳價值遠遠高於違約金,所以對於之前的贊助商確實有失公允。在贊助商之前簽訂贊助合同時候,他不能預見恒大會沖進決賽,他的贊助合同類似於期貨,也就是說是有時間價值的。這就好比買賣二手房子,賣房的壹看房子漲價了,臨時起意反悔了,寧可雙倍返還定金也不賣了。從民法的公平角度講,恒大的賠償不應該完全按照合同違約金來支付,應該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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