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八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 (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取締;(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管理案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