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三條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