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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開金融陷阱?

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壹防止”

壹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壹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壹夜暴富觀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並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註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於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

明星是否要為代言的P2P產品負責的法律責任情況

近年來,隨著P2P頻繁暴雷,眾多曾為P2P產品代言的明星也成為輿論焦點,朗朗、唐嫣、汪涵、杜海濤等明星都曾“踩雷”P2P代言。關於明星要不要為其代言的P2P產品負責、要不要參與賠償的問題亦爭論不休。

據多家媒體此前報道,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壹欣律師表示,從法律責任層面上,有兩個方面。其壹,受害人購買或消費的產品(包括金融產品)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本身若存在欺詐,受害者無疑應從刑事制裁,行政監管,民事索賠三方面追責,本身若不存在欺詐,則依據去剛性兌付的原則,只能清算該公司既有資產乃至破產。

其二,相關產品有明星代言的,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看壹看有無虛假廣告宣傳,有無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在其能力所及範圍而言,如代理的產品是否是合法批準的產品等),如果無,則明星代言後並不承擔責任,如果有,則要看虛假廣告的侵權程度,決定其是否應承擔退出代言費等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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