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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中六大氣體所規定的排放量

《京都議定書》又稱《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補充條框,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壹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京都議定書》中具體指標是“在2008年至2012年間,全球主要工業國家的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條約規定,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目前壹***有183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超過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國沒有簽署該條約(美國人口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

《京都議定書》約定的目標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允許采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1. 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2. 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3. 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同減排溫室氣體;

4. 可以采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壹個整體,采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什麽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潔發展機制的簡稱,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3個靈活履約機制之壹,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合作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壹種基於項目的機制。

根據“***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但發達國家減排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根據經濟學外部性和經濟最優化理論,CDM在減排目標最大化與全球經濟最優化之間找到了壹個相對合理的平衡點,即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壹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並減少減排義務對國內經濟的上海;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

簡單點說,發達國家為了承擔減排目標,必將對現有工業化項目進行節能減排改造,這不僅僅增加了企業成本,而且對通貨膨脹水平、國民經濟發展帶來較大的壓力;另壹方面,發達國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術應用已經較為廣泛,進壹步實現減排成本極高,從而出現了減排不經濟的現象,減排義務承擔受到了較大的挑戰。而發展中國家由於工業化程度比發達國家低出許多,因此在進行節能減排工作方面,轉移成本要比發達國家低了許多,因此可以通過發展中國家多減排壹些,發達國家少減排壹些,來實現全球減排總量不變的目標。

CDM項目就是為了實現這壹全球減排工作設計的,發達國家通過技術和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大減排力度,從而抵減本國所應承擔的減排義務部分指標。目前CDM項目最為落實的實現方式為“碳交易”。

符合CDM要求的潛在項目包括改善終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應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農業(甲烷和氧化亞氮減排項目)、工業過程(水泥生產等減排二氧化碳項目,減排氫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項目)、碳匯項目(僅適用於造林和再造林項目)。

什麽是碳交易?

由於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這些發達國家進壹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就導致了同壹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時可以采取3種在“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

1. 聯合履約(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的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

2. 清潔發展機制(CDM),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

3. 排放貿易(ET),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壹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歐盟排汙權交易體系(EUETS)規定,歐盟27國的廠商必須符合EUETS規定的二氧化碳減排標準,如減排量超標,就可賣出稱為“歐盟排碳配額”(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反之,如果減排沒達標,就必須從市場購買相應配額的排放權。

CDM機制的設立將二氧化碳減排量設計成產品,可以轉讓和交易,發達國家用資金和技術換取各種溫室氣體的排放權,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出售溫室氣體排放權直接從中獲益。

目前全球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EUA、EEX、場外OTC、BlueNext、Bordpool。

中國曾經是CDM機制的最大受益者,然而隨著2012的臨近,CDM由曾經的“救命稻草”變成了“燙手山芋”。根據《京都議定書》第壹期承諾要求,2012年之前發展中國家無需承擔全球碳減排義務。那麽我國在2012年之後面臨著很大碳排放壓力。

中國政府宣布,到2020年把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40%。為完成此目標,建議制定國內碳減排計劃,並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在國內各省或各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2008年,中國相繼成立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邁出了構建碳交易市場的第壹步;2009年11月17日,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深圳國際能源與環境技術促進中心及RESET(香港)公司在深圳聯合簽署了發起成立亞洲排放權交易所的合作備忘錄;2010年1月上海期貨交易所表示上期所將繼續關註、探索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風險的可控性、風險監測體系的可靠性等問題。

2010年8月上旬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於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9月發改委表示正在推動碳排放交易工作的進行,將就《自願減排管理辦法》征求各方意見,並於近期出臺這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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