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壹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壹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於下壹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交易家外匯貴金屬喊單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壹)賣方投資者背書後交賣方經紀會員;
(二)賣方會員背書後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蓋章後交買方會員;
(四)買方經紀會員背書後交買方投資者;
(五)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背書後至倉庫辦理有關手續;
(六)倉庫或其代理人蓋章後,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方可提貨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