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
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
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
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