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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斷制度的根源

熔斷制度

熔斷機制起源於美國,從其發展歷史來看,形式多樣,但都是以人為地設置價格限制和中斷交易為特征的。美國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 1982年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價格限制,但這壹規定在1983就被廢除,直到1987年出現了股災,才使人們重新考慮實施價格限制制度。

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災壹周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與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了紐約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的熔斷機制,在以後的18年中,美國沒有出現過大規模的股災。

熔斷機制是中金所借鑒國外經驗並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制度創新成果之壹。目前,國內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貨交易中都沒有引入熔斷機制。在金融期貨創新發展之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率先推出熔斷制度作為其壹項重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熔斷機制的設立為市場交易提供了壹個“減震器”的作用,其實質就是在漲跌停板制度啟用前設置的壹道過渡性閘門,給市場以壹定時間的冷靜期,提前向投資者警示風險,並為有關方面采取相關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措施贏得時間和機會。

目前,國外交易所中采取的熔斷機制壹般有兩種形式,即“熔即斷”與“熔而不斷”;前者是指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隨後的壹段時間內交易暫停,後者是指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隨後的壹段時間內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目前,國際上采用的比較多的是“熔即斷”的熔斷機制。

我國股指期貨擬將引入的熔斷制度,是在股票現貨市場上個股設置10%的漲跌幅限制的基礎上,為了抑制股指期貨市場非理性過度波動而設立的。按照目前的設計,當股票指數期貨的日漲跌幅達到6%時,是滬深300指數期貨交易的第壹個熔斷點,在此幅度內“熔而不斷”,在到達“熔斷”點時仍可進行交易 10分鐘,但指數報價不可超出6%的漲跌幅之外;10分鐘之後波動幅度放大到10%,與股票現貨市場個股的漲跌停板10%相對應。

考察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7月31日滬深300指數的日波動百分比數據,發現最大日波動百分比為8.18%,只出現過壹次,超過5% 只有3次;最小日波動百分比為-5.63%,超過-5%的時間只出現過2次;而日波動百分比的標準差則為1.39% 。這裏,壹***有376個數據,上漲到達熔斷點的概率只有0.798%;下跌到達熔斷點的概率只有0.532%;熔斷範圍為日波動百分比標準差的4.32 倍。由此可見,絕大多數時間的指數波動在遠低於熔斷點的規定範圍內,6%的熔斷機制能涵蓋絕大部分的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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