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我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明確了人民法院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審判權由人民法院單獨行使,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
2.產生。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它監督。
3.設置。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特定的組織系統或者特定案件的實際需要設置。我國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1)基層人民法院,設於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2)中級人民法院,設於省和自治區的各地區、省和自治區所轄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轄市;(3)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軍事法院也設三級:基層法院,包括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級軍事法院和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各大軍區、各軍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海事法院設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長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設其他審判庭。各級人民法院設有執行機構,負責需要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民事和經濟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任務和職權。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以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