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辦理資金支付結算而開立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基本賬戶是存款人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四)下放執勤的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兵種(分隊)。
(5)社會組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壹)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組織。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壹)建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註冊資本驗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開立的用於投資、消費和結算的存款賬戶,可以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辦理匯款、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在異地開立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且需要開立基本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貸款及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3)存款人因掛靠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發生收入匯出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四)異地臨時業務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的,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三)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和財政部門同意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
(四)軍隊和武警團級以上單位,以及下放值班的分部(分隊),由軍隊和武警總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明,宗教團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在中國的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持有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壹)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應有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的,還應當出具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基本賬戶規定的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以下文件:
(壹)存款人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基本賬戶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及下列文件:
(壹)基本建設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2)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經主管部門批準。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發放。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當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管理部認證。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當出具期貨公司或者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應當出具存放同業資金的證明。
(八)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賬戶存款人的相關證明。
(九)單位內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憑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以相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相關文件為準。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臨時機構,應出具當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安裝單位應出具其所屬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或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建築安裝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建築安裝合同。
(三)在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和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書。
(四)註冊資本驗資時,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書。
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賬戶的賬戶註冊證明。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港澳居民,應發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應當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簽發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除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以下相應證明文件:
(壹)營業地和註冊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賬戶的,應當出具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開立基本賬戶的證明。
(2)存款人異地借款並在異地開立壹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異地貸款借款合同。
(3)存款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出和業務支出,並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下屬單位的證明。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出具基本賬戶賬戶登記證明。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銀行應當認真審查存款人開戶申請書所填事項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開戶申請書填寫項目齊全,符合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存款人開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材料,經核準後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壹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開戶手續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種專項資金的收付。
公司銀行卡賬戶內的資金必須通過基本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需要從同業資金賬戶提取現金的,應當在開戶時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批。
從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資金、住房資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款賬戶只收不付,不得提取現金,但以預算外資金支付給其基本賬戶或財政專戶存款人的除外。除基本賬戶轉出資金外,業務支出賬戶只收不付,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和國家有關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加強監督,不得辦理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但不負責監督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和存款人臨時業務活動產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按照相關開戶文件確定的期限或者存款人的需要有效。存款人如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應在有效期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後,方可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
從臨時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個人轉賬、收付和存取現金。下列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者財產權利轉讓所得。
(5)個人貸款轉讓。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遺產繼承和金錢捐贈。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資金。
(9)退稅。
(十)農副產品和礦產品的銷售收入。
(十壹)其他合法資金。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3]: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應當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繳費依據。
(1)個人憑出票人簽發的支票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以申請人為單位向開戶銀行出示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