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人的戶口簿及復印件;
3.擔保人的結婚證及復印件(未婚或配偶不需要此證明);
4.擔保人工資卡復印件;
5.保證人的工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683條下列主體不得為保證人:
(壹)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償債能力等原因,不應作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