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可以質押下列權利:
(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六條* *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證書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等註明贖回或者交付日期的票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或者交付日期早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收回贖回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