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貸款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申請貸款前在本市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應同時滿足以下規定:申請貸款時前3個月(含)每月足額繳存;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連續中斷存款未超過3個月(含),累計中斷存款未超過5個月(含),且已繳費;
(3)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繳存額;
(四)有穩定的職業收入和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個人信用良好。個人信用報告中,申請貸款前兩年個人貸款最長逾期不超過3期(含)且累計逾期次數不超過6次(含),不包括因銀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逾期;
(六)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定金;
不是,根據根據地六條規定,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