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屬於保險責任的,並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和賠償或者給付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