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月收入的05%;
(七)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失業連續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壹)職工在服役期間死亡,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的非本地戶口並與其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