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官。
退出現役的士官,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按月領取退役金予以妥善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
士官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當安置退役。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退役和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
退出現役的士官,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自主擇業方式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