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不是直接犯罪!根據描述,罪名可能有兩個方向,壹是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另壹類是刑法第三章第五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等犯罪(第65438條+092條至第200條)。不同罪名對應不同的立案標準、證據標準、犯罪構成和量刑。
對於退贓和賠償,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和賠償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退贓和賠償的數額和主動性,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可以在基準刑的40%以下減輕處罰;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
團夥金融詐騙1.7萬,已退贓1.7萬。主犯會怎麽判?答:壹是金融詐騙團夥的主犯身份已經查明,罪責已經區分;二是作為主犯,落網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全額返還詐騙犯罪所得贓款;第三,鑒於該罪犯的上述綜合情況,對其從輕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見效果。該案法定情節較多,酌定情節較多,需要從程序、證據、追訴時效、案外因素等方面認真分析、綜合考慮,以便更好地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