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 * *以夫妻壹方的相同簽名或者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與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買房所借的貸款,屬於夫妻同債,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雙方已明確約定該借款屬於壹方個人債務的除外。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6條約定離婚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9條提起訴訟時,通過協議約定或判決房屋歸壹方所有,並給予另壹方折價。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貸款也將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繼續。如需變更貸款主貸款人,需征得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