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按照上述2、3、4項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