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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資金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在出票人向銀行支付貼現票據之前,應收票據貼現是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自行簽發票據,貼現給銀行,銀行將票據面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企業,稱為應付票據貼現。應付票據貼現和已實現金額的計算類似於應收票據貼現的計算。應付票據貼現,應設置“應付票據貼現”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為“應付票據”的扣款科目。應付票據貼現應按期分配並轉為利息費用。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回相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汙、挪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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