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理涉及三方主體,債權人、債務人、保理人。保理合同是債權人和保理人簽訂的,約定將現有或者將有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的管理和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在民法典通過之前,很多法院都以應收賬款未確定而認定保理合同無效,或者按照借貸關系處理。此時,法律明確規定將有的應收賬款作為保理合同中債權轉讓標的具備合法性。
二、這裏涉及到債權轉讓的法律關系,同時也涉及到債權人(轉讓人)和保理人(受讓人)的保理法律關系。保理合同中的內容包含債權轉讓事項,但保理合同不壹定會導致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保理合同和債權轉讓分別是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處分行為要求處分的標的具體明確,負擔行為指債權人負有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人的義務。實踐中,雙方在保理合同簽訂後還會簽訂壹個應收賬款確認書明確應收賬款的具體範圍。確認書作為保理合同的條款或作為保理合同的附件,簽訂了之後才可能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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