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還違法金額。
根據《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條例》還規定,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