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被所在單位派駐天津1年以上,在天津購買自有住房且為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天津市有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通知強調,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購房總價的60%,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最高貸款額度40萬元。
《通知》還明確,以欺騙手段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歸還違規貸款金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處罰;逾期不歸還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