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由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管轄。以保證為目的申請存款公證或者在債務履行地申請存款公證有困難的,可以由保證人住所地或者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為維護經濟流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存款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擴展數據存放的過程可分為以下步驟:
(1)托管人應當向寄存機構提交寄存申請,寄存書應當載明寄存原因、標的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量、寄存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
(2)托管人應向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交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證明,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2)倉單復印件、倉儲合同復印件等文件;
(3)證明存款原因存在的其他證明材料。
此外,保管人還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督促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貨,但對方未提貨,致使貨物無法交付給其所有人。
存管機構對存管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存管條件的,應當向托管人頒發存管憑證,該憑證的效力相當於債務已經清償。貨物寄存後,保管人應當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到保管機構領取寄存的貨物,或者由保管機構公告通知存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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