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記載其失信記錄,並隨個人賬戶壹並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以欺騙手段非法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在全額退款之日起滿2年才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全額退款之日起滿5年才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審批額度不超過正常可貸額度的50%。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接受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