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征:
壹,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業務,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定金”等各種名目,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銀行跑路痕跡,故意制造被害人已獲得合同借款全部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提高貸款額度。被害人無力支付時,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耍”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以“平衡賬戶”,進壹步增加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達到侵吞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1.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名,誘導或強迫被害人簽訂“借款”或變相“借款”、“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以虛假增加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隨意認定違約、銷毀、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總稱。
2.對於“套路貸”***同犯罪,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對嚴密、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並已形成犯罪團夥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套路貸”的本質是打著民間借貸幌子的詐騙。“套路貸”已經有了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壹些法律從業者成為了犯罪人的幫兇或“軍事老師”,給予他們專業的“法律指導”,提高了“虛假訴訟”的成功率,獲得了高額的犯罪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