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手法有:(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點對點借貸平臺等名義進行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貸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基於錯誤觀念,以“保證金”、“章程”等虛假理由誘導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受害人之前貸款違約為由,強迫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2)虛假的支付事實,如制造資金的運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增的“借款”協議金額向被害人賬戶轉移資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然後通過各種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但被害人並未實際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協議及銀行流水所示款項。(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任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任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強迫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4)惡意提高貸款額度。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關聯公司或指定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然後與被害人簽訂虛增的“借款”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單賬轉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累積“債務”。(5)軟硬兼施的“討債”。在被害人不償還虛增“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關系人索要“債務”。
根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發放高利貸以及為敲詐勒索債務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的,應當按照具體犯罪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依法符合數罪並罰條件的,實行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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